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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六級考試民族出版社日知圖書

發布時間: 2021-02-28 04: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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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著 作 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節 表 演

第三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條 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二條 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七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第五十八條 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
第六十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B. 四六級考試買什麼書比較好

不用回答那麼多吧?!任何一本針對四六級的單詞書都可以,重點是你有沒有堅持背。

C. 季羨林簡介

季羨林(.8.6-2009.7.11),2009年7月11日上午9時在北京301醫院病逝,享年98歲。精於語言,通英文、德文、梵文、巴利文,能閱俄、法文,尤其精於吐火羅文,是世界上精於此語言僅有的幾位學者之一。

季羨林先生馳騁於多種學術領域,研究翻譯了梵文著作和德、英等國經典,諸如梵文名著《沙恭達羅》和世界矚目的印度兩大史詩之一《羅摩衍那》等。

(3)英語六級考試民族出版社日知圖書擴展閱讀

季羨林支持聊城大學的發展,曾經幾次來聊城大學,並欣然受聘任名譽校長,與家鄉的這所大學留下了難分難舍之情。

1981年,聊城師范學院正式建立的第二年,季羨林應邀來學院參加新生開學典禮,舉辦了《從比較文學談到中印文化交流》的學術講座,並成為聊城大學發展史上的第一批聘請的校外兼職教授。

1982年10月10日,受聘任該校名譽院長,還熱情洋溢地揮筆寫下了「魯西最高學府,山東璀璨明珠」、「聊城師范學院圖書館」的題詞。1999年建校二十五周年,又應邀題寫了聊師校訓「敬業、博學、求實、創新」,並從北京趕來參加校慶活動。

教育部批准聊城大學更名後,他又為學校題寫了「聊城大學之成立,誠所謂順乎天理,應乎人情之盛舉。行將見桃李遍魯西,文風滿山左,流風余韻普及神州矣。為魯西慶,為山東慶,為祖國慶!」的賀詞。

2002年9月26日,聊城大學揭牌儀式上,北京大學副校長郝斌代表北大和季羨林先生專程到校參加儀式,並帶來了季羨林先生在北京解放軍三〇一醫院病榻上寫的《聊城大學揭牌儀式上的發言》,他代表季羨林接受了名譽校長的聘書。

D. 關於ISBN

國際標准書號的英文全稱為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簡稱ISBN
[u]第一個號碼段是地區號[/u],又叫組號(Group Identifier),最短的是一位數字,最長的達五位數字,大體上兼顧文種、國別和地區。把全世界自願申請參加國際標准書號體系的國家和地區,劃分成若乾地區,各有固定的編碼:0、1代表英語,使用這兩個代碼的國家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愛爾蘭、紐西蘭、波多黎各、南非、英國、美國、辛巴威等;2代表法語,法國、盧森堡以及比利時、加拿大和瑞士的法語區使用該代碼;3代表德語,德國、奧地利和瑞士德語區使用該代碼;4是日本出版物的代碼;5是俄羅斯出版物的代碼;7是中國出版物使用的代碼。 `````````````

圖書出版社

[編輯] 0X

* 01:人民出版社
* 02:人民文學出版社
* 03:科學出版社
* 04:高等教育出版社

[編輯] 1XX

* 100:商務印書館
* 101:中華書局
* 102:人民美術出版社
* 103:人民音樂出版社
* 104:中國戲劇出版社
* 105:民族出版社
* 106:中國電影出版社
* 107:人民教育出版社
* 108: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 109:中國農業出版社
* 110:科學普及出版社
* 111:機械工業出版社
* 112: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 113:中國鐵道出版社
* 114:人民交通出版社
* 115:人民郵電出版社
* 116:地質出版社
* 117:人民衛生出版社
* 118:國防工業出版社
* 119:外文出版社
* 120:電子工業出版社
* 121:電子工業出版社

E. 出版社如何分級

1、從出版介質來說,出版社可分為
圖書出版社
音像製品出版社(唱片公司)
雜志出版社等
2、從出版類別許可來說,出版社可分為
綜合出版社
專業出版社
3、從出版經營性質來說,出版社可分為
公益性出版社
經營性出版社
拓展資料:
出版社,指進行圖書、圖畫、雜志,報紙和電子物品等有版權物品的出版活動的組織。中國大陸如: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國農業出版社、中國林業出版社等。台灣地區:東立出版社。日本:集英社、小學館等。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范》正式實施,規定出版社標准英文名為Press或Publishing House。
基礎構成
各國學者給出版所下的定義盡管在文字上稍有差別,但對出版活動本質特徵的描述卻十分接近。各國學者都認為出版活動的內涵由以下內容構成:①出版是將已有的作品形成為出版物的過程;②原始作品必須經過一個大量復制的過程,使其形成一定的載體形式,成為出版物;③通過一定方式使公眾獲得這些出版物,也是出版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版程序
(1)按新聞出版署相關行政規定和行業慣例,由相應職業資質的出版社編輯、編輯部主任 (副主任) 、總編輯 (副總編輯) 對原作品進行包括「初審—復審—終審」的「三審」,並將相關書面審稿意見存檔。
(2)需專題報批的相關類別和選題,提交相關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出版審查,審查范圍包括出版社的出版資質、編輯人員資質、作者資質和內容問題等。需專題報批的類別包括重大歷史事件、人物的表述及評價,重大國策與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民族問題,宗教問題,軍事與國防問題,外交問題,色情問題,等等。部分類別出版物必須交由相關專業出版社出版。審查有時會無限期脫延,意味選題自動否決;大部分情況下,會由相關審查部門出具審查結果,以及包括具體修改要求的審查意見。
(3)「三審」及「專題報批」後,出版社申報選題並申請相關出版手續
(4)編輯人員對原作品進行具體內容編輯,有時這個過程需與作者溝通,甚至退回作者修改
(5)美術編輯對版式、封面進行設計
(6)錄排人員對書稿進行錄入、排版與相關技術工作
(7)確定印刷量和市場價格,有時這個工作是提前確定的
(8)出國際標准書號以及圖書在版編目 (CIP) 數據、條碼等
(9)出膠片 (很少時候會用硫酸紙) ,交由印刷廠和裝訂廠進行印製
(10)出版社技術人員檢查藍紙、毛書或對批量圖書進行質量抽檢
(11)圖書入庫

F. 英語周報book6mole2答案

英語周報book6mole2答案
還是要把基礎學好了,才可以把成績提高的,在網上是問不到答案的哈
多背書,是有好處的 多思考,才會有進步

G. 公司用網上的不知道出處的圖片,來做日簽(圖片這種),算商用嗎,會侵權嗎

侵權與否要看圖片使用者是否用作商業用途。若屬於以下規定的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則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一般需要檢查圖片的許可協議,如果是第一手的照片,有水印或聲明需要版權的,就不能擅自使用。

請問你老人家識字嗎

(7)英語六級考試民族出版社日知圖書擴展閱讀

怎麼看圖片有沒有版權

在網路首頁搜索自己想要的圖片。

搜索完成之後點擊進去圖片主頁面,注意觀看右下角的版權信息欄目,如果是有的,一般都是有版權的信息。另外一般高清像素高的圖片也多有版權,具體的可以點進去仔細的觀看一下,或者註明圖片的來源。

有版權的圖片需要獲得作者的授權才能用於商業用途,不要盜用。

參考資料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H. 民族出版社具體在什麼位置

民族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14號
郵編:100013

1953年1月15日,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民族出版單位——民族出版社在首都北京誕生了。共和國的藏文圖書出版事業也從此起步。而今她已到了不惑之年。
用現代手段出版藏文圖書,這是一個創舉。創業、出書、育人,任務十分艱巨。初創時藏文編譯室只有四五名編輯,而廣大的藏族地區亟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方面的書籍。為了向藏族人民傳播革命真理,提高藏族的科學文化水平,他們篳路藍縷,廣攬人才,將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的著作,以及毛澤東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著作譯成藏文,出版發行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也由他們翻譯、出版,發往藏族聚居區,對傳播馬克思主義、普及法律知識做出了貢獻。
後來,圖書品種由單一的政治發展到經濟、文教、歷史、地理、哲學、文藝、科技、少兒以及各種工具書。到1990年底,共出版藏文圖書1496種,印行26965.7萬冊。其中僅《毛澤東選集》1~4卷,就累計發行10萬多冊。
一批圖書獲得全國性優秀圖書獎:收詞5.3萬多條、藏漢雙解大型工具書《藏漢大辭典》,1987年獲「吳玉章獎金」語言文字學一等獎;收詞廣泛、實用性強的《英藏漢對照辭典》,1990年獲僵圖書評比優秀獎;以圖解形式形象地闡述藏醫學名著《四部醫典》的《四部醫典形象論集》,1991年獲全國中醫葯圖書評比銅牌獎;藏醫專著《藏族名醫專略》於是1991年獲僵中醫葯圖書評比優秀獎;《藏醫辭典》1985年獲全國科技圖書評比三等獎。
在繁榮和發展藏文圖書出版事業的同時,鍛煉培養了一批精通藏、漢兩文的翻譯和編輯人才。除藏文室本身現有的編審2人、副編審6人、編輯12人、助理編輯13人外,從民族出版社得到鍛煉調出去工作的人員,有的已成為西藏、青海、甘肅等地方出版社的骨幹或領導,有的成為民族學院的教授、副教授或廣播電台的翻譯,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達10餘人。
民族出版社藏文圖書出版事業40年來走的是一條貫徹黨的出版方針,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積累和傳播文化科學知識,繼承和發展欺詐優秀文化,為藏族地區的社會主義四化建設服務的康莊大道。該社藏文書刊除發行藏族地區外,還遠銷海外70多個國家和地區。

I. 想找些外國書籍看

Hosseini, Khaled ,近幾年最受歡迎的作家之一,他的作品《追風箏的人》是他的第一本小說。因專書中角色刻畫生動,故事屬情節震撼感人,出版後大受好評,獲得各項新人獎,並躍居全美各大暢銷排行榜榜首,目前正由夢工廠改拍成電影。
還有,才出來不久的《燦爛千陽》也很出色,兩本書我都買了,很不錯的。

J. 如何識別一本書是不是正規出版的,版號是不是真的

先看封面,可以從色澤,清晰度,封面用紙質量,書本的裝訂等方面觀察。具體來說,盜版書一般封面色彩鮮艷,字跡混濁,封面用紙較薄,膠印的膠水外溢,精裝本的可能缺少堵頭布(堵頭布:絲棉質長條布類,一頭有圓狀緊織壠條。粘於書脊的兩端,保護書脊切口,增加書的美觀。)或者無前後環襯。
再看封底是否有條形碼和定價,沒有條形碼的肯定就是盜版書了。(特殊情況看下面)審核正文當然了,大家都知道隨手翻開一頁,細細讀上一段,如果發現多處別字,基本就可以判斷你手上的這本書是盜版書了。這是大多數人都在用的辨別盜版書的方法,也是最直觀的方法。
其實還有很多方面的。例如章節標題的字型大小是否統一,字跡是否清晰,書芯用紙是否薄得可疑(一般書籍除字典和藝術書之外,書芯多採用55克左右的書寫紙。)還有一些影印的盜版書雖然沒有別字,但難免存在排版上的疏密不一致,或者天頭地腳距離不統一等現象。
細看版權頁版權頁一般在扉頁背面,也有在正文最後的,印有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比較簡單的是查看版權頁上的國際標准書號即ISBN和封底條形碼上方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一般就是盜版的。還有的劣質盜版書乾脆就沒有版權頁的。排除一套書分幾冊的版權頁在第一冊條形碼在最後一冊或同在最後一冊的情況,但這個時候這套書必定是同一書名、書號(ISBN)。
積累經驗這里的積累經驗指關於版權方面的經驗。很多盜版書盜用內蒙古出版社,西藏人民出版社之類偏遠信息不易傳達的出版社之名。實際上,這些出版社一般只出版一些由漢語翻譯為少數民族語的書籍,而且由於文化相對落後,出書總類是很有限的。看到這些出版社的名著啦箴言妙語啦,你就格外小心了。
盜版書商懂得版權信息的不多,常常出現盜版一套書用了幾家出版社的名號。還有一整套不同書名的書用了同一書號,這些書即使不是盜版書,也是違法的。
經常買書讀書人,最好定一份《文匯讀書周報》之類的報紙,常讀報紙不僅可以了解新書信息,還可以了解一些版權信息。這樣你就不會在《哈利.波特》還沒有引進的時候,就以為自己買到的這本《哈》的中譯本是正版的了。自然你還可以去一些文化網獲取信息,個人比較推薦三石文化傳播網。
正規渠道買書
在新華書店啊,書城或者品牌民營書店諸如思考樂書局之類書店買書,你就大可放心了。
有些出版社也有採用了一些防盜版的措施,如激光防偽標志,書名凸印,扉頁水印,間插彩頁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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