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六级考试民族出版社日知图书
A. 最近想翻译出版一本外文书籍,请问我是否应当先联系著者商榷版权费的问题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 作 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B. 四六级考试买什么书比较好
不用回答那么多吧?!任何一本针对四六级的单词书都可以,重点是你有没有坚持背。
C. 季羡林简介
季羡林(.8.6-2009.7.11),2009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北京301医院病逝,享年98岁。精于语言,通英文、德文、梵文、巴利文,能阅俄、法文,尤其精于吐火罗文,是世界上精于此语言仅有的几位学者之一。
季羡林先生驰骋于多种学术领域,研究翻译了梵文著作和德、英等国经典,诸如梵文名著《沙恭达罗》和世界瞩目的印度两大史诗之一《罗摩衍那》等。
(3)英语六级考试民族出版社日知图书扩展阅读
季羡林支持聊城大学的发展,曾经几次来聊城大学,并欣然受聘任名誉校长,与家乡的这所大学留下了难分难舍之情。
1981年,聊城师范学院正式建立的第二年,季羡林应邀来学院参加新生开学典礼,举办了《从比较文学谈到中印文化交流》的学术讲座,并成为聊城大学发展史上的第一批聘请的校外兼职教授。
1982年10月10日,受聘任该校名誉院长,还热情洋溢地挥笔写下了“鲁西最高学府,山东璀璨明珠”、“聊城师范学院图书馆”的题词。1999年建校二十五周年,又应邀题写了聊师校训“敬业、博学、求实、创新”,并从北京赶来参加校庆活动。
教育部批准聊城大学更名后,他又为学校题写了“聊城大学之成立,诚所谓顺乎天理,应乎人情之盛举。行将见桃李遍鲁西,文风满山左,流风余韵普及神州矣。为鲁西庆,为山东庆,为祖国庆!”的贺词。
2002年9月26日,聊城大学揭牌仪式上,北京大学副校长郝斌代表北大和季羡林先生专程到校参加仪式,并带来了季羡林先生在北京解放军三〇一医院病榻上写的《聊城大学揭牌仪式上的发言》,他代表季羡林接受了名誉校长的聘书。
D. 关于ISBN
国际标准书号的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简称ISBN
[u]第一个号码段是地区号[/u],又叫组号(Group Identifier),最短的是一位数字,最长的达五位数字,大体上兼顾文种、国别和地区。把全世界自愿申请参加国际标准书号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划分成若干地区,各有固定的编码:0、1代表英语,使用这两个代码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新西兰、波多黎各、南非、英国、美国、津巴布韦等;2代表法语,法国、卢森堡以及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士的法语区使用该代码;3代表德语,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德语区使用该代码;4是日本出版物的代码;5是俄罗斯出版物的代码;7是中国出版物使用的代码。 `````````````
图书出版社
[编辑] 0X
* 01:人民出版社
* 02:人民文学出版社
* 03:科学出版社
* 04:高等教育出版社
[编辑] 1XX
* 100:商务印书馆
* 101:中华书局
* 102:人民美术出版社
* 103:人民音乐出版社
* 104:中国戏剧出版社
* 105:民族出版社
* 106:中国电影出版社
* 107:人民教育出版社
* 108: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109:中国农业出版社
* 110:科学普及出版社
* 111:机械工业出版社
* 11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113:中国铁道出版社
* 114:人民交通出版社
* 115:人民邮电出版社
* 116:地质出版社
* 117:人民卫生出版社
* 118:国防工业出版社
* 119:外文出版社
* 120:电子工业出版社
* 121:电子工业出版社
E. 出版社如何分级
1、从出版介质来说,出版社可分为
图书出版社
音像制品出版社(唱片公司)
杂志出版社等
2、从出版类别许可来说,出版社可分为
综合出版社
专业出版社
3、从出版经营性质来说,出版社可分为
公益性出版社
经营性出版社
拓展资料:
出版社,指进行图书、图画、杂志,报纸和电子物品等有版权物品的出版活动的组织。中国大陆如: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林业出版社等。台湾地区:东立出版社。日本:集英社、小学馆等。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出版社标准英文名为Press或Publishing House。
基础构成
各国学者给出版所下的定义尽管在文字上稍有差别,但对出版活动本质特征的描述却十分接近。各国学者都认为出版活动的内涵由以下内容构成:①出版是将已有的作品形成为出版物的过程;②原始作品必须经过一个大量复制的过程,使其形成一定的载体形式,成为出版物;③通过一定方式使公众获得这些出版物,也是出版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版程序
(1)按新闻出版署相关行政规定和行业惯例,由相应职业资质的出版社编辑、编辑部主任 (副主任) 、总编辑 (副总编辑) 对原作品进行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并将相关书面审稿意见存档。
(2)需专题报批的相关类别和选题,提交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出版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出版社的出版资质、编辑人员资质、作者资质和内容问题等。需专题报批的类别包括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表述及评价,重大国策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军事与国防问题,外交问题,色情问题,等等。部分类别出版物必须交由相关专业出版社出版。审查有时会无限期脱延,意味选题自动否决;大部分情况下,会由相关审查部门出具审查结果,以及包括具体修改要求的审查意见。
(3)“三审”及“专题报批”后,出版社申报选题并申请相关出版手续
(4)编辑人员对原作品进行具体内容编辑,有时这个过程需与作者沟通,甚至退回作者修改
(5)美术编辑对版式、封面进行设计
(6)录排人员对书稿进行录入、排版与相关技术工作
(7)确定印刷量和市场价格,有时这个工作是提前确定的
(8)出国际标准书号以及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条码等
(9)出胶片 (很少时候会用硫酸纸) ,交由印刷厂和装订厂进行印制
(10)出版社技术人员检查蓝纸、毛书或对批量图书进行质量抽检
(11)图书入库
F. 英语周报book6mole2答案
英语周报book6mole2答案
还是要把基础学好了,才可以把成绩提高的,在网上是问不到答案的哈
多背书,是有好处的 多思考,才会有进步
G. 公司用网上的不知道出处的图片,来做日签(图片这种),算商用吗,会侵权吗
侵权与否要看图片使用者是否用作商业用途。若属于以下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则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一般需要检查图片的许可协议,如果是第一手的照片,有水印或声明需要版权的,就不能擅自使用。
请问你老人家识字吗
(7)英语六级考试民族出版社日知图书扩展阅读
怎么看图片有没有版权
在网络首页搜索自己想要的图片。
搜索完成之后点击进去图片主页面,注意观看右下角的版权信息栏目,如果是有的,一般都是有版权的信息。另外一般高清像素高的图片也多有版权,具体的可以点进去仔细的观看一下,或者注明图片的来源。
有版权的图片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才能用于商业用途,不要盗用。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H. 民族出版社具体在什么位置
民族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4号
邮编:100013
1953年1月15日,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民族出版单位——民族出版社在首都北京诞生了。共和国的藏文图书出版事业也从此起步。而今她已到了不惑之年。
用现代手段出版藏文图书,这是一个创举。创业、出书、育人,任务十分艰巨。初创时藏文编译室只有四五名编辑,而广大的藏族地区亟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方面的书籍。为了向藏族人民传播革命真理,提高藏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他们筚路蓝缕,广揽人才,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著作,以及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著作译成藏文,出版发行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也由他们翻译、出版,发往藏族聚居区,对传播马克思主义、普及法律知识做出了贡献。
后来,图书品种由单一的政治发展到经济、文教、历史、地理、哲学、文艺、科技、少儿以及各种工具书。到1990年底,共出版藏文图书1496种,印行26965.7万册。其中仅《毛泽东选集》1~4卷,就累计发行10万多册。
一批图书获得全国性优秀图书奖:收词5.3万多条、藏汉双解大型工具书《藏汉大辞典》,1987年获“吴玉章奖金”语言文字学一等奖;收词广泛、实用性强的《英藏汉对照辞典》,1990年获僵图书评比优秀奖;以图解形式形象地阐述藏医学名著《四部医典》的《四部医典形象论集》,1991年获全国中医药图书评比铜牌奖;藏医专著《藏族名医专略》于是1991年获僵中医药图书评比优秀奖;《藏医辞典》1985年获全国科技图书评比三等奖。
在繁荣和发展藏文图书出版事业的同时,锻炼培养了一批精通藏、汉两文的翻译和编辑人才。除藏文室本身现有的编审2人、副编审6人、编辑12人、助理编辑13人外,从民族出版社得到锻炼调出去工作的人员,有的已成为西藏、青海、甘肃等地方出版社的骨干或领导,有的成为民族学院的教授、副教授或广播电台的翻译,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达10余人。
民族出版社藏文图书出版事业40年来走的是一条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累和传播文化科学知识,继承和发展欺诈优秀文化,为藏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的康庄大道。该社藏文书刊除发行藏族地区外,还远销海外70多个国家和地区。
I. 想找些外国书籍看
Hosseini, Khaled ,近几年最受欢迎的作家之一,他的作品《追风筝的人》是他的第一本小说。因专书中角色刻画生动,故事属情节震撼感人,出版后大受好评,获得各项新人奖,并跃居全美各大畅销排行榜榜首,目前正由梦工厂改拍成电影。
还有,才出来不久的《灿烂千阳》也很出色,两本书我都买了,很不错的。
J. 如何识别一本书是不是正规出版的,版号是不是真的
先看封面,可以从色泽,清晰度,封面用纸质量,书本的装订等方面观察。具体来说,盗版书一般封面色彩鲜艳,字迹混浊,封面用纸较薄,胶印的胶水外溢,精装本的可能缺少堵头布(堵头布:丝棉质长条布类,一头有圆状紧织垅条。粘于书脊的两端,保护书脊切口,增加书的美观。)或者无前后环衬。
再看封底是否有条形码和定价,没有条形码的肯定就是盗版书了。(特殊情况看下面)审核正文当然了,大家都知道随手翻开一页,细细读上一段,如果发现多处别字,基本就可以判断你手上的这本书是盗版书了。这是大多数人都在用的辨别盗版书的方法,也是最直观的方法。
其实还有很多方面的。例如章节标题的字号是否统一,字迹是否清晰,书芯用纸是否薄得可疑(一般书籍除字典和艺术书之外,书芯多采用55克左右的书写纸。)还有一些影印的盗版书虽然没有别字,但难免存在排版上的疏密不一致,或者天头地脚距离不统一等现象。
细看版权页版权页一般在扉页背面,也有在正文最后的,印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比较简单的是查看版权页上的国际标准书号即ISBN和封底条形码上方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一般就是盗版的。还有的劣质盗版书干脆就没有版权页的。排除一套书分几册的版权页在第一册条形码在最后一册或同在最后一册的情况,但这个时候这套书必定是同一书名、书号(ISBN)。
积累经验这里的积累经验指关于版权方面的经验。很多盗版书盗用内蒙古出版社,西藏人民出版社之类偏远信息不易传达的出版社之名。实际上,这些出版社一般只出版一些由汉语翻译为少数民族语的书籍,而且由于文化相对落后,出书总类是很有限的。看到这些出版社的名著啦箴言妙语啦,你就格外小心了。
盗版书商懂得版权信息的不多,常常出现盗版一套书用了几家出版社的名号。还有一整套不同书名的书用了同一书号,这些书即使不是盗版书,也是违法的。
经常买书读书人,最好定一份《文汇读书周报》之类的报纸,常读报纸不仅可以了解新书信息,还可以了解一些版权信息。这样你就不会在《哈利.波特》还没有引进的时候,就以为自己买到的这本《哈》的中译本是正版的了。自然你还可以去一些文化网获取信息,个人比较推荐三石文化传播网。
正规渠道买书
在新华书店啊,书城或者品牌民营书店诸如思考乐书局之类书店买书,你就大可放心了。
有些出版社也有采用了一些防盗版的措施,如激光防伪标志,书名凸印,扉页水印,间插彩页等 书